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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审计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价格(2008)71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建设局(城管局)、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

  2007年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各地各部门及时贯彻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促进了我省城镇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除个别县城外,均已开征了污水处理费。全省共有13个城镇相继建成了16座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设计处理能力56万吨/日,实际处理能力41万吨/日,处理率为37.3%。2007年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厂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1.9万吨。我省在建污水处理厂22个,预计于2009年前将陆续建成投入运行。这些项目对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改善水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已开征的地区大都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二是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三是截污管网与污水处理厂不配套,造成部分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达不到设计处理能力;四是一些地方未将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拨付用于污水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等,严重影响和制约我省城镇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号),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减排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和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把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研究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要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积极稳妥的调价方案,按程序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尽快调整到位。收费标准出台前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当地政府要通过采取对低收入家庭加大补贴的方式来减轻因污水处理费上调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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