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禁储区内储存煤炭的经营者,市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对应的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所储存的煤炭,恢复原状,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项)。
2.阜蒙县政府、清河门区政府、新邱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炭储存场点的清理整治工作。
3.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煤炭储存、交易市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工作。规划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4.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区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检查验收及总结
(一)市清理整治办公室依据工作开展情况,随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并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对本次清理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并将各县、区及相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汇报领导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工作中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及时调整。
(二)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在2008年10月底前,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及个人,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完成不好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阜新市进一步清理整治城市建成区域和城市主要出入口路段露天储煤场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李明山 副市长
副组长: 薛景岐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屈战全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何 伟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黄永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福刚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杰志 市建委副主任
张天佐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张志国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副局长
郭忠义 市交通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