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北起阜蒙县阿金立交桥、南至大坝沟收费站公路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5.南起阜蒙县东门、北至101国道公路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6.南起四合大桥、北至四合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公路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7.东起阜新经济开发区、西至清河门区的阜锦公路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8.阜新境内101国道沿线两侧的可视区域;
9.迎宾广场至四合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公路(待建)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10.新邱区转盘向北至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公路(待扩建)沿线两侧可视区域。
在禁储区内现有的露天经营性储煤场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日内应当自行撤销。逾期未自行撤销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取缔。
(二)规范管理煤炭储运区域。在城市建成区及其主要出入口路段中,不在禁储区以内的区域为煤炭储运区。凡是在煤炭储运区的露天储煤场点,均须按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其中,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特别是海州区的西铁地区化工三厂南侧)的储煤场点是本次规范管理的重点。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已划定的煤炭禁储区外,可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划定储运区域及交易市场,自行规划的煤炭储运区域以及煤炭交易市场,均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本次划定禁储区以外的原有储煤业户,应持有环保审批、工商执照、煤炭经销、土地使用等有关证件;新设置、建设煤炭储煤场点,除申请上述证件外,还需到政府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三)限期整治储煤场点。凡在煤炭禁储区内的经营性储煤场点,本次清理时一律取缔。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或者生活用煤需要,设置非经营性储煤场点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粉尘、烟尘、环境噪声、振动等污染,采取封闭、苫盖、喷淋以及降低振动、噪声等防治措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取缔。
(四)依法规范储煤场点。在煤炭储运区内的储煤场点,要严格依法办理环保审批、工商执照、煤炭经销、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或者虽已办理审批手续,但不按审批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储煤场点一律依法取缔。
三、整治时限及工作安排
2008年7月1日-10月31日为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时限。具体工作安排分以下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8年7月1日-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