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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铁选行业污染破坏环境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的通知


  (四)推进循环发展。市经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要依法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传统生产方式进行改造,实现低投入、低排放、低污染、高产出;支持企业量化和落实节能降耗指标,进一步降低能耗、水耗、物耗水平;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废弃物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能源、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使废弃物质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

  四、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完善工作体系和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有关县、区政府,市中小企业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我市现行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铁选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行业管理。要引导企业编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加强生产经营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落实产业政策,合理引导投资,完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搞好产品营销,强化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科学规划铁选业发展。市发改委要协调有关县、区政府,市、县国土资源,环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铁选业发展规划和矿区的开发利用规划,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明确界定禁止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办法,确保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实行征收保证金制度。依据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县、区政府,财政,环保,水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铁选企业(新办及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征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确保应缴尽缴和专款专用。对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之前签订责任书,交存保证金。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于6个月内补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交存保证金。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责任书重新签订。国土资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矿山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矿山企业应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年检重要事项。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向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组织验收的机关签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验收合格证。采矿权人可持合格证、保证金缴存凭据,申请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向代理银行下达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通知,将保证金的85%及全部利息返还采矿权人。验收后,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两年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二次验收合格,将剩余15%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未完成后期管护责任的,15%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作为非税收入用于该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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