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防控地质灾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破坏自然景观和存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对造成地质轻微破坏和存在一定灾害隐患的,限期治理并实行定点跟踪监测;对生产形成的矿坑和破坏的植被必须及时回填和恢复;对拟停办、关闭的企业,在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必须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五)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已经关闭的铁选企业,恢复生产或转让经营权的,其在过去生产经营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由现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负责治理;对转让经营权之前的“历史欠账”,由现经营者负责治理;对于未进行生产和废弃、闲置的矿山,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治理。
三、实施资源整合,规范和促进铁选行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立项审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管理,严格核准申报程序,严禁越权、违规审批;根据矿产资源和现有企业建设情况,要科学规划,原则上不在同一地点审批新建同类生产企业,重点引导和鼓励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严把行业准入关,开办铁选企业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没有评估的,要补办评估报告;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提高准入门坎,停止审批加工能力在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铁选企业。
(二)推行有偿制度。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辖区内除探矿权人申请采矿,采矿权有效期满申请延期登记,有证生产矿山企业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以及上级批准并明确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矿业权都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进行出让,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准入、交易监管等矿业权市场制度和规则,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健全和规范,为铁矿开采营造公开、公平、合理的投资环境。
(三)实施资源整合。有关县、区政府要针对铁选企业布局不合理,生产加工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实行扶优限劣政策,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管辖范围内选矿规模不足3万吨的,矿石产量不能满足3万吨生产规模需要的,尾矿库占用河道、尾矿大量积存、不能回填采矿场以及没有其它安全处置场地的,通过关闭、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铁选企业合理布局,科学生产,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