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防治环境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县环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偷排废水、废弃物的,将废水、废弃物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污染的,责令其停产整改并消除污染;对没有申请环保设施验收,或虽申请验收但不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生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直至达到环保要求方可恢复生产。
(二)大力加强植被保护。各县、区政府,市、县林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铁矿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排放尾矿侵占林地、压盖植被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恢复植被;对铁矿生产已破坏的林地,必须经过处罚程序,然后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缴纳植被恢复费,用于异地恢复造林;对今后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先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制定植被保护措施,严禁未批先占;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
(三)严格控制水土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铁选业的水土保持、占河、取水的管理,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私自开采地下水行为,禁止超量开采;对未编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不按方案实施的,不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的,限其停产整改;对不按设计生产计划提取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于矿山水土流失治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挤占河道、影响防洪的,限其立即停产整改,疏通河道并达到行洪标准;对不缴纳水资源费和违法开采地下水资源的,依法处罚并限期纠正;严格控制大量采用地下水的铁选建设项目的审批,严格控制铁选企业超限用水及浪费水行为,严格控制超限的地表植被扰动行为,严格禁止向河道内和规划地点外排放弃土、弃渣;尾矿库废水必须实现零排放,并实行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