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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下放的项目

  1.国务院、省政府明确下放给县(市)区政府的项目;

  2.可由县(市)区政府自主管理的项目;

  3.市、县(市)区均可实施审批的项目。

  (三)不列入审批事项的项目

  1.技术(等级)评定、鉴定或评选,评奖类项目;

  2.属于日常管理的环节性、程序性和手续性项目;

  3.临时性、一次性和事后告知性项目;

  4.无社会性的涉外、涉军或涉密项目。

  三、规范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制定明确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的随意性。

  (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实现集中审批。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并在市集中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予以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真正实现审批阳光运行。充分发挥好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

  四、审核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

  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行审核。相关部门要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并提供设定依据报送市审批办。由市审批办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五、实施步骤

  改革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于2008年10月末结束。

  (一)全面清理阶段。(7月20日-8月20日)对有关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由部门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填写《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将上述表格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于2008年8月20日前送市审批办。新设立的项目还要提供设定依据复印件。

  (二)论证审核阶段。(8月21日-9月20日)由市审批办组织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拟保留、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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