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放的项目
1.国务院、省政府明确下放给县(市)区政府的项目;
2.可由县(市)区政府自主管理的项目;
3.市、县(市)区均可实施审批的项目。
(三)不列入审批事项的项目
1.技术(等级)评定、鉴定或评选,评奖类项目;
2.属于日常管理的环节性、程序性和手续性项目;
3.临时性、一次性和事后告知性项目;
4.无社会性的涉外、涉军或涉密项目。
三、规范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制定明确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的随意性。
(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实现集中审批。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并在市集中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予以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方便群众,真正实现审批阳光运行。充分发挥好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
四、审核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
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行审核。相关部门要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并提供设定依据报送市审批办。由市审批办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五、实施步骤
改革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于2008年10月末结束。
(一)全面清理阶段。(7月20日-8月20日)对有关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由部门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填写《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将上述表格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于2008年8月20日前送市审批办。新设立的项目还要提供设定依据复印件。
(二)论证审核阶段。(8月21日-9月20日)由市审批办组织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拟保留、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