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开展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确保此次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锦州市第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在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中开展,同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党群部门及中省直有关单位同时参与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年检项目的申报和清理工作。
(二)目标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可设可不设的许可事项不设,可批可不批的审批项目不批,对无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审批项目坚决取消。
二、改革的工作标准
(一)取消或调整的项目
1.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许可类项目;
2.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后应取消、调整和国务院部门和省政府部门已取消、调整的项目;
3.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项目;
4.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的项目;
5.企业或社会可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或强化事后管理等新措施可替代的项目;
6.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项目;
7.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8.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和省政府部门文件设定的项目;
9.许可(审批)机关为国务院部门或省政府部门,没有明确要求市政府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