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锦州市招商局(锦州市经济合作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锦州市招商局的通知》(锦编发〔2008〕24号)和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锦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更名的批复》(锦编办发〔2008〕50号)要求,锦州市招商局(锦州市经济合作办公室)已组建完毕,同时锦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已更名为锦州市经济合作办公室,现正式启用“锦州市招商局”、“锦州市经济合作办公室”印章(启用印模附后),原锦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印章即日起停止使用(停止印模附后),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