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居民(农户)、信用社区(村)、信用街道(乡、镇)、诚信企业中深入开展创建评比活动。进行城镇信用社区建设试点,金融部门对信用社区内的企业和个人的金融需求应提供优惠服务。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农户、信用村镇的信贷需求给予优先满足,在贷款的利率、额度和期限等方面适当给予优惠。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范围。开展创建“守信用、讲诚信”企业活动,使企业的信用状况与贷款利率浮动、信贷授信、贷款抵押比例等相结合,逐步建立守信的激励机制。
三、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金融债权及时有效得到维护
规范企业改制、破产行为,切实落实银行债权。制定逃废债企业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逃废债企业信息共享和同业联合制裁制度。
完善信用监督及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赖账、逃废债务、恶意骗贷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惩戒制裁力度,依法保护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切实提高金融机构胜诉案件的执结率。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打击逃废金融债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以物抵债、呆账核销、资产置换等方式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化解不良贷款风险。要帮助银行部门清收政府关联类贷款和党政干部欠款。着力解决抵债资产处置难问题,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四、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建立各类中介服务组织,推进中介机构逐步实现市场化、公司化运作,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承担法律责任的中介诚信体系。开展“诚信中介”评选活动,建立严格的中介行业不良记录登记、共享和披露机制,对违规、违法和严重失信的中介机构实行市场准入限制和其他制裁措施。促进行业协会建设,增强行业发展的自律性。
规范贷款抵押资产评估、登记行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评估、登记制度,严格规范评估,登记收费标准,抵押登记部门应适当延长抵押登记有效期。有关登记机关不得强行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除法律规定要进行评估的,只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认可,可不进行评估。抵押双方确实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由抵押双方或资产处置双方自主选择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