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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有关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多年来,其在扩大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工作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自治区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受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很不平衡,影响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整体效能的发挥,原有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保证全区各地在享有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更好地体现合理和公平,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调控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更好地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以下比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自治区级50%(包括统一向自治区地税局拨付的代征手续费),地(州、市)级20%,县(市、区)级30%。自治区地税局直征局所属塔里木油田分局和吐哈油田分局代征的保障金亦按此办理。
  二、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依据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科目编码填列为1030142,名称填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预算级次分别填写“自治区级50%”、“地(州、市)级20%”和“县(市、区)级30%”,收款国库分别填写“自治区金库”、“地(州、市)金库”和“县(市、区)金库”。
  三、未设地税部门的县由国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税部门的征收范围、计费依据、征管内容等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98号,以下简称《征管办法》)执行,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库也按本通知第一、二项办理。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税收会统核算时,分别统计在《税收电月报》第154行“其它收入”项目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第55行“其他”项目中,同时在《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的“入库其他收入”、“应征其他收入”、“待征其它收入”项目中反映。国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手续费标准及拨付,参照《征管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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