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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滨政字〔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出如下调整,现予公布: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类: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邹平县、博兴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39元。
  沾化县、惠民县、无棣县、阳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35元。
  二、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三、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工作日:(365-104-11)天÷12月=20.83天燉月。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滨政字〔2006〕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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