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住房位置、性质、面积等);
(四)无房户提供由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并组织群众代表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7日内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定,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街道办事处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认并汇总,上报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实行廉租住房保障排队轮候制度。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确定顺序安排的,应重新进入轮候。
第二十条 发放货币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对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拟补家庭情况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货币补贴资金的发放,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优先解决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户。按排队轮候顺序,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认后,填写《锦州市承租廉租住房申请表》,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度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资格进行复查,按照复查结果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