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经2008年5月20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建设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一)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都实行市、区两级投入方式。廉租住房建设实行区建设、区分配、区管理的办法,产权归区所有。
第五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政府有限资源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