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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

  用字必须准确。新生儿父母的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士,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并在尾数后的□内标“●”。

  4、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上注明情况后,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三、切实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证明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二)《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要求补发的,由婴儿监护人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经核实情况属实后给予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明确专人统一签发。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三)因特殊原因(领养等)未能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补发的,婴儿父母(监护人)应出具医疗保健机构的出生医学记录和亲子关系声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亲子关系声明由婴儿父母(监护人)签具,并由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证明。相关证明材料由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四、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一)医疗保健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22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1〕73号)执行,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4元。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搭售其他卡、册、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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