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8〕3号)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的法定医学证明。根据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等文件,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6号)等相关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近年来,个别地区仍有少数违法违规情况发生,扰乱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理顺管理关系。《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并将管理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运输、存放、领取等具体事宜可委托同级优生优育协会或妇幼保健机构承办。被委托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工作情况。
(二)建立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申报的计划,统一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订购数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申报计划,统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订购数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需求统一向卫生部证件办订购《出生医学证明》。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按申报计划向下一级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订购、发放台帐,详细登录证件号码及发放地区,留存领取人签字和联系电话。
(三)规范《出生医学证明》运输和存放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证件的安全运送和妥善保管,指定运输机构,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保证运输安全。《出生医学证明》的保管要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安全。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的,应将其数量和编码及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作废。发生《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事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丢失的数量、编码、原因、处理结果等书面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