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物价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滨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意见》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这是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明确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原则范围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强化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费管理,严把收费审批关。城管执法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由城管执法部门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与产权单位(人)或广告经营者签订《户外广告占用、使用空间资源运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