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通知
(黔价费〔2008〕68号)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6>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将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
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工作职责,其培训费、考核费为:
(一)培训费: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煤矿矿长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其培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培训费标准每人每课时2.5元。
(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暂按40元/人收取。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的专项经费,对其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如自愿委托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由各市(州、地)、县物价局按照黔价费<2006>175号文件进行管理和核定培训费标准。
三、 各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课时,要严格按
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培训计划和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培训课时。
四、 收到通知后,收费单位请即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