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等20个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06〕1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3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等20个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新党办发〔2006〕34号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范围、原则、程序、办法和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做好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过渡考试、职务与级别确定、登记、备案和工资套改工作。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等20个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不改变原单位事业编制性质。对实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附件:第二批自治区区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名单
二○○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
第二批自治区区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名单
1.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
3.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4.自治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中心
5.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审核中心
6.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7.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8.自治区民族语文辞书工作办公室
9.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