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自治区各系统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落实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
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文政法发〔2001〕20号)、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信部联办〔2001〕242号)、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金融工发〔2000〕8号)、国家邮政局、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邮政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国邮联〔2000〕304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检察系统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1999〕高检办发第35号)精神,顺利完成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一五”规划任务,现就在自治区各系统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重要阶段。推广和普及普通话,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沟通交流、维护社会高效协调运转的语言环境是国家语言文字“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事关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是推广普通话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工作方针的必要手段,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提高全民族语言素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言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各行业系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进度,认真做好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