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广泛开展既有建筑抗震排查鉴定工作。自治区将组织开展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要求,组织建设、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对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设施,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城镇多层住宅和棚户区的抗震设防能力进行排查鉴定,摸清底数,为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打好基础。设市城市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县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地、州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的排查鉴定结果由各地、州、市汇总后报自治区建设、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自治区辖市的排查鉴定结果直接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将对各地参与排查鉴定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自治区可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指导。各地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工程的排查鉴定工作务必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城镇多层住宅、棚户区等建筑的排查鉴定工作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房屋,由房屋使用单位委托具备房屋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要充实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确保鉴定结果翔实、准确。经排查,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都要纳入改造范围;经鉴定属于D级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实施拆除重建;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必须按照抗震防灾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二)坚持各负其责,做好城乡重要公共建(构)筑物抗震改造工作。各级政府要编制改造规划,率先对地震高发区、强震高发区中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和供水、供热、燃气等市政设施实施抗震加固改造。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要结合“两基攻坚”检查验收、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等工作一并进行,由教育部门牵头落实。医院抗震加固改造,由卫生部门牵头落实。幼儿园抗震加固改造由教育、妇联分别牵头落实。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文化、体育部门牵头落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城镇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市政、水务)主管部门牵头落实。抗震设防烈度七度以上的县城、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新建、重建的,原则上只建单层建筑,严禁使用混凝土预制板。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和城市供水、供热、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均应采取高于当地抗震设防标准1度的抗震措施进行改造。要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凡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将抗震设防和节能改造一并进行。已竣工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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