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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交警总队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08)74号)


贵阳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交警支队: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及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的要求,为加强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新标准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先在贵阳市按照GB18285-2005、GB3847-2005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社会化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再逐步在全省推行。排气污染检测机构须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依法取得省环保局的委托资质。机动车年检时必须出具排气污染检测合格证明,凡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者不予进行其他安全性能检测。贵阳市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二、社会化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其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为:轻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每次70元;中型汽车(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80元;大型汽车(最大总质量>10吨)每次100元。对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车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不得再收其它费用。

  三、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测,其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由100元/车调整为90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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