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监管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督查与指导,建立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加大对企业贯彻落实
《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执法力度;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划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安排或审查建设项目时,要严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准入关,当发现有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时,应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以及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力度,扩大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违法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要严肃查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民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负责对农药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会负责组织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努力改善职业卫生状况,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强化劳动保护措施。对拒绝开展职业病防治,劳动条件恶劣、易发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领导,建立职业病防治的联动协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职业病防治长期规划,使职业病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建立起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尤其卫生、安全生产监督、劳动、环保、质监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不断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附件:滨州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