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营造依法防治职业病的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把
《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计划,重点加强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学习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纳入职业病防治工作。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职业病的认识。
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经贸、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项目工程预算的,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划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划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不予通过验收。(四)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