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尿素价格问题的批复
(黔价函(2008)54号)
黔西南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尿素价格的请示报告》(州价格字〔200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和《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黔价格〔2004〕354号),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和磷酸二铵的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管理,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由各市(州、地)物价局按规定的差率制定具体价格,并报我局备案。除尿素和磷酸二铵外的磷肥、复合肥等化肥价格,由各市(州、地)物价局管理,制定的价格报我局备案。
目前,我省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氮肥生产企业的尿素应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化肥企业尿素出厂中准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06〕322号)中规定的1550元/吨,上浮幅度为15%,下浮不限。
贵州宜化与贵州兴化已于近期向我局提出上调尿素出厂中准价的申请。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关于做好今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582号)关于“地方管理的化肥出厂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春耕期间一律不得提高”的要求,经研究,我局作出了暂缓调价的决定。请你们按照上述规定,严格管理你局权限范围内的化肥价格,切实做好化肥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我省化肥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