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8日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滨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天气、气候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雪)、雷暴、冰雹、大风、沙尘、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寒潮、连阴雨、冻雨、霜冻、结(积)冰、干旱、干热风、热浪、洪涝、积涝等因素直接造成的灾害。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是指因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对天气、气候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气候环境评价、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交通、通讯、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