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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各煤炭生产企业、各发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46号公告,并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2008年起逐年增加省内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供应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46号)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对流通环节实行差价率控制,在出矿价(车板价)基础上,综合经营差价率不得超过6%(不含运杂费)。
  二、煤、电企业要本着求同存异、互惠互利、共建和谐的宗旨,加强煤炭供销战略合作,在平等、互利、公平的前提下,签订好电煤中长期供销合同。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
  三、各煤炭生产企业务必要树立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保证电煤供应的重要意义,严格履行已签订的电煤合同,切实稳定煤炭价格,确保按量保质完成电煤供应任务。
  四、各发电企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电煤供应与合同执行情况;积极与煤炭生产企业衔接,协商处理好电煤质量、数量争议;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严格按照国家电煤质量与计量标准,加快煤款结算,不得拖欠、拒付。
  五、上报电煤结算价格。省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和各发电企业要在2008年7月11日前,将6月19日电煤实际结算价格的有关资料报省物价局备查;非重点煤炭生产企业6月19日的电煤实际结算价格的有关资料,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实后上报省物价局备查。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电煤交易为准。须备查的资料主要包括交易结算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当日电煤交易对应的购销合同正本复印件。
  六、各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对违反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企业将依照《价格法》、《贵州省价格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将及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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