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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等关于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联动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关于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联动的通知
(鲁价调发[2008]8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挂钩联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统计、物价部门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每月向社会公布,作为各级政府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依据。当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 5%时,启动联动机制。
  对因价格改革引发的基本消费品价格大幅上涨和突发性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可采取向低保群众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办法。
  二、联动标准的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低收入价格指数挂钩联动和一次性价格补贴发放的具体标准,由民政、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挂钩联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计算公式为:
  挂钩联动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年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
  各地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以及低收入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
  三、资金保障
  启动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价格调节基金账户中列支;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或价格调节基金不足的,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时,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适当安排提高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发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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