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浙政发〔2008〕42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和核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对象为列入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进行统计。
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快报数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技术报告、核算主要参数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发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对各地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步核算结果通报各地。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于次年2月底前将年报数据库和年度统计技术报告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结合国家初步核算结果,对各地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复核。
半年报主要统计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范围、对象和方法同年报,报告期为1-6月。各地于当年7月20日前上报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