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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外国文字标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外国文字标识的通知
(厦府办〔2008〕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场所外国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营造“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7月上旬至8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外国文字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增强厦门国际交往功能、改善城市国际语言环境为主线,以“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为要求,以规范公共场所外国文字标识为目标,全面整改公共场所不规范的外国文字标识,充分展示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优美、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和纯洁、规范的语言环境。

  二、工作重点

  全面规范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因公共服务需要使用的外国文字。

  三、工作步骤

  ㈠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至7月15日)。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召开本区、本系统动员部署会议,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㈡自查整改阶段(7月15日至7月25日)。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本系统的公共服务行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自查整改工作全面落实。

  ㈢检查验收阶段(7月25日至8月7日)。市语委办要牵头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人员以及自愿者,对全市公共服务行业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因公共服务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责成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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