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8〕46号)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域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