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的通知
(郑价检〔2008〕10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近年来,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 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禁止价格欺诈,促进价格诚信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在个别行业尤为突出,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物价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禁止价格欺诈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商品零售业、服务业是否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是否规范。
(二)查处商业零售业、美容美发、旅栈、餐饮等行业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3.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4.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5.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6.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7.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8.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9.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二、检查的方法
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行业实施”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检查工作采取培育典型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规范教育与依法触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要充实检查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针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不规范标价的行为,进行政策宣传和规范指导;对经宣传教育后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价格手段、标价行为进行欺诈者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