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南政综〔2008〕129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龙浦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
《省实施办法》)、《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各成员单位和浦城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规划、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龙浦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