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标准
2008年省分配我市渔业财政补贴资金5302.77万元。参照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2008年度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分配方案》的补贴标准,结合我市渔船实际,我市各种作业类型渔船的补贴标准分为四类:
1、拖网、围网作业渔船,769.67元/千瓦;
2、刺网、钓业作业渔船(含笼捕作业渔船),653.54元/千瓦;
3、张网、其他作业渔船(含养殖用船)351.11元/千瓦。
4、纳入登记管理的渔船按省厅的刺网、钓业作业渔船补贴标准的40%计算,251.62元/千瓦。
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财政补贴资金的计算以《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功率数为依据。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三亚市渔业财政补贴领导小组。
组 长: 岳 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 森(市政府副秘书长)
章华忠(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
成 员:李恩祥(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张振更(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
薛运秋(市纪检三组组长)
黄良志(市审计局副局长)
林 菲(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
李丹青(市渔政渔监管理处主任)
吉训谐(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渔政渔监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张振更兼任,副主任由李丹青兼任,具体负责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各项工作的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提出申请
凡符合享受渔业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由业主(或经营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呈交渔船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便核对。
(二)资格审查
对渔船有效证件审核确认后,登记造册和进行补贴金额测算。
(三)公示补贴金额
对符合享受渔业财政补贴资金的海洋捕捞渔船名单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
五、补贴方式
经公示后无质疑和异议的,按补贴标准编制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一次性全额发给补贴对象,属单位企业的通过银行划拨资金兑现,属个人的通过其银行储蓄存折兑现。不得通过现金发放补贴,不得在发放给补贴对象的资金中抵扣各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