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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8年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8年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08】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2008年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三亚市2008年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度渔业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2008年度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贴分配方案》(琼海渔函〔2008〕152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渔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厅文件为凭据,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渔业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海洋渔业生产与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公正合法原则

  1、合法有效原则。申请渔业财政补贴资金的海洋捕捞及相关的渔船应持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

  2、公开公正原则。海洋捕捞及相关的渔船渔业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要公开,操作要透明,船名要公示。

  (二)补贴范围

  1、在我市登记注册且从事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2、2008年度检验合格,已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其他渔业规费的渔业船舶,并按要求参加海南省渔业保险共保体,购买船东雇主责任险和船体全损保险。

  (三)业主认定

  渔业财政补贴资金的领取对象为持有效证件的渔业船舶经营者与业主。当渔船的经营者与业主为同一人时,补贴资金发给经营者(业主);当渔船的经营者与业主不是同一人时,补贴资金发给经营者。

  渔船经营者及业主的认定:1、业主出具的渔业船舶有效证件齐全,并且证上所载明的船舶所有人与业主身份证相符;2、经营者以船舶所有人与经营者共同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为依据;3、渔船在我市登记注册;4、经张榜公布后,群众没有提出质疑、异议及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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