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按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 (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 (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参照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