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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13.院所专项实行申报评审制,立项程序原则上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立项流程图(附后)(略)

  五、经费管理

  14.根据项目的特点,院所专项经费的配置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

  15.院所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支出比例技术开发院所和转制院所承担的项目不得高于资助科技经费总额的15%,全额拨款单位不得在资助科技经费中开支人员费。管理费支出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含自筹、贷款等)的5%,且用资助的科技经费列支的管理费控制在5万元以内。

  --科研条件建设项目只能支出设备费、相关材料费等。

  六、执行与监督

  16.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落实项目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17.院所专项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条件财务处、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18.院所专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中期检查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等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19.项目执行中,需要变更相关内容或终止项目的,需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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