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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经批准修改的总平面规划图,容积率比原批准容积率提高的,建设单位要对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经批准改扩建的,建设单位要对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兴庆区

  1、清和街以西、长城路以北、凤凰街以东、北京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5000元/平方米;办公4000元/平方米;住宅20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3000元/平方米;办公2000元/平方米;住宅1500元/平方米。

  (二)金凤区

  1、唐徕渠以西、黄河路以北、通达街以东、上海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3000元/平方米;办公2000元/平方米;住宅15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2000元/平方米;办公10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三)西夏区

  1、包兰铁路以西、北京路以北、文昌路以东、贺兰山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2000元/平方米;办公10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1000元/平方米;办公5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审批程序报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总平面规划图或改扩建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受理审查,对满足规划要求的,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总平面规划图或改扩建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经批准修改总平面规划图增加容积率、以及批准改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确认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新增加建筑面积确认书》。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市规划管理局确认的建筑面积,收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局依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相关凭证,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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