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经批准修改的总平面规划图,容积率比原批准容积率提高的,建设单位要对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经批准改扩建的,建设单位要对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兴庆区
1、清和街以西、长城路以北、凤凰街以东、北京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5000元/平方米;办公4000元/平方米;住宅20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3000元/平方米;办公2000元/平方米;住宅1500元/平方米。
(二)金凤区
1、唐徕渠以西、黄河路以北、通达街以东、上海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3000元/平方米;办公2000元/平方米;住宅15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2000元/平方米;办公10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三)西夏区
1、包兰铁路以西、北京路以北、文昌路以东、贺兰山路以南范围内:商业服务2000元/平方米;办公10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2、其它范围:商业服务1000元/平方米;办公500元/平方米;住宅500元/平方米。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审批程序报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总平面规划图或改扩建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受理审查,对满足规划要求的,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总平面规划图或改扩建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经批准修改总平面规划图增加容积率、以及批准改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确认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新增加建筑面积确认书》。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市规划管理局确认的建筑面积,收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局依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相关凭证,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