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银川市档案馆接收、征集档案资料实施办法》等6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废止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08〕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银川市建设项目增加容积率补缴土地
出让金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对修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扩建,增加容积率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中心城区(即四环高速路围合范围)内所有民用建设项目。
第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规划图(以下简称总平面规划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已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或在原有土地权属用地范围内,需要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扩建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申请对已批准总平面规划图进行修改变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在原有土地权属用地范围内,为完善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申请改扩建的,市规划管理局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第五条 申请修改规划和改扩建的,应能够满足日照间距、停车泊位、绿地率、消防间距等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不得对周围空间环境和景观环境造成影响。能够满足上述规划要求和条件的建设项目,市规划管理局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修改总平面规划图和改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