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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的实施意见
(威政办发〔2008〕5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居委会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民主自治、共驻共建、强化基础的原则,切实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人员、经费、场所问题,为促进城市社区发展构建良好的基础平台。
  (二)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所有城市社区依法成立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居民自治制度;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新建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等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城市社区居委会有人办事。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居民自治、便于开发利用社区资源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定城市社区。新建居民小区按照3000户左右的规模划定城市社区,对1000户以下的老城市社区适当进行合并。要按照每300户1人、最低不少于5人的标准,配备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鼓励从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城市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通过法定程序,充实到城市社区居委会中。各市区、开发区要适应城市社区工作需要,成立城市社区工作者协会,负责开展相关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参加城市社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城市社区居委会有钱办事。要将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明确资金投入责任,建立自然增长长效机制。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万元标准,由各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经法定程序选举的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费用由市与各市区、开发区按5:5的比例分担。各市区、开发区要按照不少于城市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80%的标准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部门工作进城市社区应拨付的“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城市社区工作经费,不得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账户,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合理确定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标准。原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仍执行原标准;经法定程序选举新增加的城市社区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市区、开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城市社区居委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费用,由各市区、开发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标准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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