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8〕10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修订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降低。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认真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任何部门、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发文,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末级渠系终端水价制度。从严控制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收费开票到户,制止搭车收费和变相涨价行为。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二)农村用电价格。认真落实城乡用电同价政策和农业排灌用电优惠政策,整顿农村电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村用电负担,严禁以电网改造为由乱收费和乱摊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