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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家庭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家庭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8〕5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1号)精神,做好我市特困家庭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特困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特困生认定工作
  特困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等特殊情况,要求在我市就业,需要帮助的威海生源应届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其中,升学、出国、参军、指令性就业、暂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除外。特困生具体认定标准,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执行。
  省内高校特困生的认定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被认定为特困生的威海生源毕业生,离校后持《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到生源所在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登记。
  中专学校和省外高校威海生源特困生认定工作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生源所在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就业报到证、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工会部门出具的《特困职工证》、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等材料,经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统一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师范类特困生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或《威海市特困家庭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就业服务卡有效期1年。
  二、全面落实各项特困生就业帮扶措施
  (一)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08年起,凡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生,由市财政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求职补贴。市财政将特困生求职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市(区),由市(区)负责发放。
  (二)多渠道提供岗位援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对城市绿化、保洁、保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提供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生就业。鼓励和支持再就业基地建设,集中安排未就业特困生就业。通过“双向选择”方式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业,要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聘特困生;凡接收应届毕业生10人以上未接收特困生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实行首次就业安置。通过公开招考方式录用(招聘)毕业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特困生。组织、人事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募特困生。生源所在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向每个特困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推荐机会。特困生在就业服务卡有效期内2次不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安排的,不再享受相关推荐政策。被推荐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按规定及时全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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