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威海工业新区部分行政管理权限的意见
(威政发〔2008〕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威海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工业新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园区建设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3〕7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业新区行政管理权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管理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对工业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区内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定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推动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区内企业上市工作,参与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调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监督工作;协调指导区内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3.负责工业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核准政策规定应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水源地流域范围内的项目除外)。申请省发改委授权后,负责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除国家、省规定必须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外,区内建设的登记备案类项目,由工业新区自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对需报市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和争取资金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转报;对区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提出初审意见,对区内需争取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的企业的申报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对区内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审核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