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动物疫情;一次发生5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或者学校内发生的一次30人以上食物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1)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交通要道的重大事件;有进省赴京上访苗头和倾向的重大动态情况,发生在市界地区的重大治安动向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动态。(2)影响重大的非法宗教、会道门、邪教组织、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损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事件;民族分裂组织进行的分裂活动等。(3)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案件,劫持轮船、民用航空器、火车等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一次造成公共场所10人以上伤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5人以上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案件;抢劫现金50万元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的案件;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件、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件,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涉及20人以上的偷渡案件;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或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比较敏感,已造成重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重大案件;其他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严重刑事案件。(4)市际间重大纠纷。(5)重大涉外事件。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自然灾害。(1)受害林地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严重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2)市内发生的7级以上,或虽不到7级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地震。(3)特别重大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和特别重大生物灾害。
2.事故灾难。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失踪)的重大险情;一次有50人以上遇险的水上交通险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各类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治安灾难事故;因工业污染造成一次50人以上中毒的特别重大事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