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衢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柯城工业园东港部分)、衢州高新技术园区和西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统筹10%,其余部分返还,专项用于相应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衢江新区、衢江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衢江区相应区域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柯城工业园(含东港、双港部分)、衢化区崇文部分和上洋专业市场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收取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柯城区相应区域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业务费,按征收总额的5%计提,纳入相关执收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负责执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计提业务费。市建设局执收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征收业务费按市建设局、规划局各50%核拨。
五、严禁征收其他配套费用
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配套费一律不得收取。
六、加强征收管理配合
规划、建设部门和其他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集镇配套费,由柯城区、衢江区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征收办法,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集镇配套费主要用于集镇等新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严禁挪用。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片区表
2、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示意图(略)
附件1: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片区表
片区名
|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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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片区
| 东至机场和衢化路,南至新浙赣铁路,西、北以衢江为界(含柯城工业园双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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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坞片区
| 衢江以北、庙源溪以东、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杭金衢高速公路东出口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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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
| 东至衢江,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西至高速公路西接线,南至常山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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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化区
| 东至乌溪江以东100米,南至规划中的外环线,西至高新园区,北至物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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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洋专业市场区
| 专业市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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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高新技术园区
| 衢州高新技术园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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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经济开发区
| 衢化路以东的衢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含柯城工业园东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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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制品功能区
| 衢化区以南规划建设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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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流园区功能区
| 衢江新区和衢江经济开发区以东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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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新区
| 乌溪江以东、衢江以南、市物流园区以西、浙赣铁路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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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经济开发区
| 市经济开发区以北、衢江新区以南、上山溪以西、乌溪江以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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