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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8〕64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有关意见要求,结合城市建成区范围扩大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一)征收对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项目。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具体包括老城片区、徐家坞片区、西区、衢江新区、衢化区、上洋专业市场区、衢州经济开发区(含金属制品功能区、柯城工业园)、衢州高新技术园区、衢江经济开发区、市物流园区功能区等部分。

  二、明确征收标准、执收单位和征收程序

  (一)征收标准。

  1、住宅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2、商业、旅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金融保险业和市场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收取;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办公及写字楼、物流仓储、工业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等)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

  (二)执收单位。

  按照收费与职责相对统一和就近便民、与项目审批流程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执收主体。具体为:

  1、老城片区(不含柯城工业园双港部分)、徐家坞片区、西区、衢化区(不含崇文部分)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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