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第三季度,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将本年土地出让金收支预计执行情况报市政府,并提出土地出让金收支计划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应调整当年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市土地储备开发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科学制订土地储备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等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开发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收益计划(下称年度收支“总盘子”),经市发改、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市土地储备开发部门应当以该计划为依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加强土地开发资金的管理和开发成本的控制,在不突破年度收支“总盘子”的情况下,可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统筹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七、土地出让收入是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每年必须确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作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九、市国土房管、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沟通,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十、市财政、国土房管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定期对账,按照土地出让收支分类科目设立台帐,专门反映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十一、市财政、发改、国土房管、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市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