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事改造装修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设计、监理单位须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凡是将建筑物分割改造后对外出售的,改造建设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五、加强改造装修工程设计管理。改造装修工程须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改造装修工程装修人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保结构和消防安全,满足使用功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应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六、加强改造装修工程发包管理。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原则上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确有特殊原因不能一并发包的,可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由总包单位通过招标进行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并经审查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装饰装修项目,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手续。改造装修人不得将项目分解,规避招标投标管理和施工许可管理。
七、加强改造装修工程施工管理。改造装修不得拆改建筑物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加大荷载的,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改造装修。改造装修应保证建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相关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危险房屋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改造装修。改造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格控制施工现场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建筑外立面的装修部位及相关区域,要按主管部门要求实行有效围挡,维护城市容貌;改造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严禁乱丢乱倒。
八、加强改造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改造装修工程竣工后,应经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有关单位要按照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威海市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威建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对改造装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改造后使用性质为住宅或公寓类的项目,还要委托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