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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08年修订)》的通知

  (三)禁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放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未满足资本金比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企业将银行贷款转借给关联企业作为项目资本金,严禁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严禁违反房地产信贷政策发放房地产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行业准入标准、项目审核程序,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开工项目发放贷款。严禁对违法设立的开发园及园内企业发放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向信用差、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未纠正)以及其它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各金融机构不得对列入《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7年修订本)》禁止类的行业及工艺、产品新增贷款。严禁对未通过审批或许可的1亿美元以上(含)的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发放贷款,或出具承贷意向书及保函。

  附录:近期重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文件目录
  (一)信贷政策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和联合发文)
  1、《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
  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拟于近期出台);
  7、《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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