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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08年修订)》的通知

  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坚持“鼓励消费、规范投资、抑制投机”的调控原则,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要严格按规定把握二套房贷款的首付和利率政策,及时把借款人信息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做好动态更新和数据维护工作。要严格控制超出偿付能力的住房贷款需求,防止在产品创新中放松贷款条件,形成新的风险隐患。
  (二)审慎发放土地贷款
  各金融机构发放的土地储备机构贷款规模,要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要认真落实国家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各项政策,支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限制对违法违规用地和粗放低效用地的信贷投放。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放货,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各金融机构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认真做好多头贷款、贷款联结理财产品等业务的风险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存在非正常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以及连锁企业的资金动向和系统性风险,严格条件,谨慎放贷。对风险已暴露的企业集团、连锁企业,存在多头贷款情况的,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合作,稳妥处理。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监控贷款联结理财产品等业务发展规模及隐藏风险,做好责任条款设计、风险提示、资金账户管理事宜,防范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
  各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资本市场波动情况,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管理,防止任何企业和个人违反贷款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四、红色:信贷投向限制和禁止类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指南(2007年修订本)》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贷政策,对列入限制类的产业与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限制贷款发放;对列入禁止类的产业与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一)限制对“两高一剩”行业的信贷投放
  各金融机构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贷款投向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要利用征信系统联网查询企业环保等信息,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的信贷投入。对于列和国家和上海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落后产能的项目,要严格控制信贷投放。
  (二)限制对外资投资房地产领域的信贷投放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要积极配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贯彻实施,严格控制对建设、经营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从事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业务,成片开发土地(限于合资、合作)的外商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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